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65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鹏,河南领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186652,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镇文治路20号云时代广场1号楼2层213室。
法定代表人:段洪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洪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地
书 记 员 王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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