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579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良,河南善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晶晶,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7号通凯鼎盛名车广场1号楼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26771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鑫洋,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郑开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伟业国际A座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AD8T7R。
法定代表人:闫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0号云时代广场1号楼2层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186652。
法定代表人:段洪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39733.7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到新郑市新尚天地商业西区项目工地从事装修工作,2019年7月12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工友送往郑州市中医骨伤亿欧元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左小腿开放性损伤;2、左胫骨前肌断裂;3、左踇长伸肌断裂;4、左趾长伸肌断裂。原告住院治疗32天。2019年8月13日出院,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6周内避免剧烈运动;2.出院后继续外固定2周,去除外固定后尽情患肢功能锻炼,预防关节僵硬。被告河南驰诚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尚天地商业项目装修工程后,又层层违法转包。被告河南粤恩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事故发生后,原告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应当明确。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河南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信息,无法向被告河南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手续,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向被告河南永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也无法开展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之后的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岳宏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金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