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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217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