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20178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81号院单身职工公寓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3406183P。
法定代表人:李文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经查,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即原告本身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原告亦未向法庭提交其权利义务的继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本诉终结诉讼;
驳回被告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477元,不予退还;反诉费17573元退回被告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香玲
审判员 冀婷婷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