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7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嵩山南路**院单身职工公寓**。
法定代表人:李文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玉,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向向,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6元,上诉人郑州康居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6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智勇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