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辖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原审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胡博。
原审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马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红。
原审被告:河南华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马渡村。
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5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是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东延工程的务工人员,在退还工具时跌入三原审被告擅自开挖的沟道受伤,属于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原审法院追加上诉人为本案被告程序不合法。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侵权纠纷,原审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