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9045号
原告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城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卢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洋、李平,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马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17元,由原告杭州华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学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夏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