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3民初8821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9月4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祥和公司赔偿原告车损29927元、拆检费2993元、鉴定估价费1500元、停车费500元、营运损失12990元、交通费200元,共24055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祥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驾驶豫A×××××号车与***驾驶豫A×××××号车在二七区S316(郑密路)处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豫A×××××号车的所有人为原告****。豫A×××××号车经评估,车损为29927元、拆检费2993元、估价费1500元,停车费500元。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率)50万元,上述保险均在有效期内。2018年6月20日,郑州平达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出具豫A×××××号车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营运数据一份。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圆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祥和公司按比例赔偿。对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原告要求车损29927元、拆检费2993元、评估费1500元、停车费500元,有评估结论及发票为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营运损失12990元,经查,豫A×××××号车为出租车,因维修车辆确实造成营运损失,本院结合车辆受损情况、维修耗时及营运数据,营运损失为***39.84元。原告其余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损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损27927元、拆检费2993元的50%即
15460元;
二、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1500元、停车费500元、营运损失***39.84元的50%即4069.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付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元,原告****负担41元,被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