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02执19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庆丰村、廖村、城丰村北门田(土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汇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鄂12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0205100元(含案件受理费1227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