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执4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庆丰村、廖村、城丰村北门田(土名)。
法定代表人:谭浩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美君、毛亚绮,系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员。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33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725.3元及逾期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违约金13155.64元,仲裁费21476元(上述款项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房款中扣除),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解除及注销备案相关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2、2018年9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08号3幢513房已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该房产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解除及注销备案相关手续,故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府佑路108号3幢513房,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35.3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1435.3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7725.3元及逾期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违约金13155.64元,仲裁费21476元应从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房款中扣除,本院不须另行执行,故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后无须向首先查封该房产的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3、2018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因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8年12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8年12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建设路144号所在的中街社区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18年12月26日,因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经通知不到庭,故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金钱给付事项已执行完毕,房产过户事项因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未能执行,本案已轮候查封待可办理时方能继续执行,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执4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可继续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胡小兵
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