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睿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1868号
上诉人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捷公司)、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敏捷公司)、肇庆市敏捷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敏捷公司)、广州敏捷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捷物业公司)、敏捷物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睿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89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州敏捷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1.广州敏捷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认定接收货币的一方即睿创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认定睿创公司选择在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广州敏捷公司在官网(http:www.nimble.cn)上设置的招标平台是由敏科信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科公司)负责运营的易门户网站,广州敏捷公司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并非招标方,且不参与招标方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睿创公司在易门户网站注册账号时,系统会展示一份《易门户用户协议》,其中已明确注明“易门户是由敏科公司负责运营,同时供各合作伙伴进行信息发布的平台。敏科公司与各合作伙伴对各自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此造成用户的任何损失,本网站不承担相关责任”。睿创公司参与招标竞价投标时需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该条款”,方可继续进行账号注册。广州敏捷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方,敏科公司作为易门户网站运营方,不应对睿创公司及招标方之间的交易承担责任。睿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的结算公司并不包括广州敏捷公司,睿创公司明知广州敏捷公司并非其业务合作的相对方,却滥用诉讼权利,无故要求广州敏捷公司支付不属于广州敏捷公司的债务,一审法院驳回广州敏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梅州敏捷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的货款是在《年度合作协议》有效期2019年5月31日后,故不适用《年度合作协议》的约定。”但《年度合作协议》第一条第2点已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协议期满日之前,若双方未接对方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至甲方下一年的年度合作协议签订之时。”《年度合作协议》期满后,双方并未提出书面异议,合作协议继续履行,本案争议的货款应适用《年度合作协议》的约定。二、每周敏捷建设建筑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已达成有效书面仲裁协议,约定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睿创公司起诉。《年度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即梅州敏捷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应根据《年度合作协议》约定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 肇庆敏捷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肇庆敏捷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无采购、供货等业务往来,睿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与肇庆敏捷公司无关。睿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的结算公司并不包括肇庆敏捷公司,睿创公司明知肇庆敏捷公司与其无任何业务往来,更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六被告管理混同、财产不分、财务混同”,却滥用诉讼权利,无故要求肇庆敏捷公司对无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肇庆敏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敏捷物业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广州敏捷物业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无采购、供货等业务往来,睿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与广州敏捷物业公司无关。睿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的结算公司并不包括广州敏捷物业公司,睿创公司明知广州敏捷物业公司与其无任何业务往来,更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六被告管理混同、财产不分、财务混同”,却滥用诉讼权利,无故要求广州敏捷物业公司对无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广州敏捷物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敏捷物业投资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敏捷物业投资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无采购、供货等业务往来,睿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与敏捷物业投资公司无关。睿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的结算公司并不包括敏捷物业投资公司,睿创公司明知敏捷物业投资公司与其无任何业务往来,更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六被告管理混同、财产不分、财务混同”,却滥用诉讼权利,无故要求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对无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敏捷物业投资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无采购、供货等业务往来,睿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与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无关。睿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的结算公司并不包括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睿创公司明知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与其无任何业务往来,更无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六被告管理混同、财产不分、财务混同”,却滥用诉讼权利,无故要求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对无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睿创公司起诉主债务人是广州敏捷公司欠付货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争议标的是睿创公司请求广州敏捷公司支付货款(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即睿创公司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睿创公司所在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此睿创公司选择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一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广州敏捷公司、肇庆敏捷房地产公司、广州敏捷物业公司、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认为与睿创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也无采购、供货业务来往,均属于以后需要审理查明的事实范围,不是管辖权程序上要处理的问题,故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还有梅州敏捷公司提供《年度合作协议》,其主张已有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但该《年度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该案争议的货款是在此之后,故不适用《年度合作协议》的约定。综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全部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睿创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并未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以接收货币一方即睿创公司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并据此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该做法并无不当。至于广州敏捷公司上诉所述其仅是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方、不应对交易承担责任等主张,均属于事实审查范围,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睿创公司与梅州敏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梅州敏捷公司提出其与睿创公司约定有仲裁条款,但本次审查只处理司法管辖异议问题,不涉及受理问题,故本院对梅州敏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睿创公司对肇庆敏捷公司、广州敏捷物业公司、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主张的请求,一审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的问题。睿创公司起诉要求上述公司对广州敏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一审法院对睿创公司与广州敏捷公司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享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睿创公司主张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亦应享有管辖权。 综上,本案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凯原 审 判 员 谢达辉 审 判 员 尹宇飞
法官助理 巫江禺 书 记 员 任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