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6民初1895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睿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捷投资公司)、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敏捷公司)、肇庆市敏捷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敏捷公司)、广州敏捷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捷新生活公司)、敏捷物业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经处理管辖权异议及上诉,再依职权追加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利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肇庆鼎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瑞公司)为第三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斌、邓志尹,被告广州敏捷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锦坤,被告梅州敏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威、蔡明悦,第三人国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第三人中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静,第三人中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源,第三人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肇庆敏捷公司、广州敏捷新生活公司、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是,睿创公司与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虽然案涉交易睿创公司均是在广州敏捷投资公司官网之内的竞价平台中促成,但按照之前的来往情况,最后睿创公司开出发票的对象及实际转账支付相应货款的分别是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梅州敏捷五华分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如此睿创公司应已知道采购交易的不是直接为广州敏捷投资公司。再结合睿创公司又与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分别签订过《年度合作协议》,还有《鼎瑞公司采购订单》的抬头就注明是鼎瑞公司的,更表明有关的交易就是与上述公司进行而各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时上述证据联结形成证据链。且在事实上,睿创公司供应的钢材也是分别供应到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梅州敏捷五华分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不同的施工工地,并不是由广州敏捷投资公司实际收货使用。在庭审中,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亦曾分别表示相关货款是与其进行的交易及认可存在本案的货款。综上所述,本院认定睿创公司不是与广州敏捷投资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与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梅州敏捷五华分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分别形成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次是,案涉货款由谁承担清偿责任。因本院上述认定其中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是在梅州敏捷公司与睿创公司之间,梅州敏捷公司承认对睿创公司存在货款1190913.3元(1195346.9元-4433.6元),故此部分应由梅州敏捷公司向睿创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梅州敏捷公司认为睿创公司在竞价中存在串标和围标问题,对此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还有梅州敏捷公司也承认梅州敏捷公司五华分公司需结算给睿创公司货款金额是366348.85元,因梅州敏捷公司五华分公司是梅州敏捷公司的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上述梅州敏捷公司五华分公司的货款也由梅州敏捷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合计梅州敏捷公司应向睿创公司支付货款1557262.15元(1190913.3元+366348.85元)。对于广州敏捷投资公司,由于本院不予认定广州敏捷投资公司是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的买受人,故睿创公司主张由广州敏捷投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广州敏捷投资公司与其他被告梅州敏捷公司、肇庆敏捷公司、广州敏捷新生活公司、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工作上也有一些联系,但上述公司已各自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是独立的企业主体,也有独立的财产和资金,睿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公司的控制股东完全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并已达到较为严重程度,丧失法人人格的独立性。故睿创公司请求肇庆敏捷公司、广州敏捷新生活公司、敏捷物业投资公司、广州敏捷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本院也不予支持。睿创公司本案请求的其余货款是与第三人国利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分别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故不应由本案的被告承担清偿责任,睿创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向第三人国利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分别进行主张。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对货款支付时间有明确的约定,睿创公司请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付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睿创公司起诉梅州敏捷公司请求支付货款仍没有支付,故可从起诉时即2020年7月17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辩证质证,睿创公司提供的证据1,是当事人的企业登记信息,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确认;证据2其中的《送货单》二十五份属于睿创公司单方自行制作且没有收货人签名确认,故不予采纳;证据2的其他证据及证据3、4、5、6、7,能互相佐证、连结,其中(2020)粤佛岭南第5609号公证书,是依法进行公证取得的材料,能客观反映所涉招标平台的网页内容,其他证据能与之关联和印证,本院予以采纳确认其真实性。广州敏捷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1、2,确是相关网站显示的内容,本院采纳其真实性。证据8,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材料,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梅州敏捷公司提供的证据1《年度合作协议》,与国利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各自提供的证据1《年度合作协议》,均已记载供需双方的主体并最后双方盖章确认,也与本案其他证据相连结,故本院均予以采纳确认;梅州敏捷公司提供的证据2,没有其他材料佐证,本院不予采纳确认;证据3、4,睿创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起,睿创公司在广州敏捷投资公司官网http://www.nimble.cn设置的招标平台板块中,注册成为供应商后通过即时竞价平台对钢材采购参与报价投标,进入该招标平台网页左上角标注“敏捷集团招标平台”的字样。如睿创公司中标后,将有招标部人员通过邮件等方式向睿创公司发送《订货清单》或《采购订单》,睿创公司依据单上记载所需钢材和地址按时供货。期间,睿创公司于2018年与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分别签订一份《年度合作协议》,睿创公司在供货后分别以上述公司名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上述公司各自通过银行转账向睿创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自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0月31日,睿创公司继续参与报价投标,在中标后依据《订货清单》或《鼎瑞公司采购订单》多次送去彩瓦、方管、不锈钢板、角钢、槽钢等各种钢材,在不同的《订货清单》或《鼎瑞公司采购订单》上分别记载施工单位有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梅州敏捷五华分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共六间企业。睿创公司在供货后按要求将货款《对账单》等材料交予招标部的工作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在广州敏捷投资公司官网的招标平台上,对上述睿创公司供货货款的结算单位分别记载为国利公司、梅州敏捷公司、梅州敏捷五华分公司、中恒公司、中联公司、鼎瑞公司,具体为属于国利公司已核对的金额共272351.7元,属于梅州敏捷公司已核对的金额共1195346.9元,属于梅州敏捷公司五华分公司已核对的金额共366348.85元,属于中恒公司已核对的金额共1030879.15元,属于中联公司已核对的金额共803444.1元,属于鼎瑞公司已核对的金额共643246.2元,合计货款数额4311616.9元。期间,梅州敏捷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对上述货款结算支付了4433.6元(该次支付还包括之前其他货款数额)。因其余货款至今没有收到,睿创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梅州敏捷五华分公司是梅州敏捷公司的分公司。
一、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睿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7262.15元,并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557262.15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睿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52.14元,减半收取计21126.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126.07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睿创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睿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945.21元,被告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80.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萧永宜
书记员 劳雪清
书记员 吴碧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