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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6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庆丰村**城丰村北门田(土名)。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四工业区一路1号415。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迎宾中大道1155号**住宅区46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绵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亿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8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 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