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8民初210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梓辉,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梓辉的父亲。
第三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庆丰村、**、城丰村北门田(土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御景路**锦绣御景***五街****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告***、***诉被告卢梓辉、第三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卢梓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北30号锦绣天伦花园2期一街二号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入户门,恢复安装防火消防门,排除妨害并消除危险;2、判令被告停止占用公共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底开始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北30号锦绣天伦花园2期一街二号2701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未按照房屋户型进行装修,而将公共区域封闭占有使用,侵占了公共楼道通道,并将其入户大门往外推移,将小区楼道的防火消防门拆除,安装了一道不锈钢防盗门(且门往外开)。原告向小区物业反应情况,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不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被告擅自拆除防火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防火规范,也为火灾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直接对相邻的原告造成重大的人身安全威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增城区分局对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被告没有如期自行拆除防盗门,恢复原状。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卢梓辉辩称:被告在购买房屋时售楼部承诺门口那里是赠送的入户,水电总开关和可视门铃都在那个位置。当时看样板房也是一样的,现在样板房还在小区××201。被告收楼的时候是毛坯房,门口位置也是没有装修的,但公共区域是装修过的。被告的房屋装修已经通过了物业公司的验收,物业公司也退还了装修押金。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1栋和3栋的01和03户型都是一样,从1楼到32楼共128户户型都是一样。1楼的01户型是带花园的,他们是从阳台出花园,所以一楼大堂开发商就把门堵住了,这个门就是原告说的消防门,也就是我家改造门的位置,都是属于开发商赠送的面积。
第三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后提交书面意见如下:被告入户门前过道的门为防火门,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与被告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将涉案商品房合格交付给被告。
第三人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后提交书面意见如下:被告存在将涉案商品房的入门前过道的防火门更换为不锈钢防盗门情形,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多次要求被告整改,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且城管已经下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且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多次就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协调,均无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绣天伦花园一街****的登记业主为被告卢梓辉,房屋面积为91.15平方米。位于。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绣天伦花园一街****的登记业主为原告***菊;据其不动产权证中的房产分户图显示,2701房的房门与2702房门距离为3米;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门与2702房的房门距离为1.1米;被告的房门宽1.2米,被告的房门往外开。
2019年4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在新塘镇锦绣天伦一街2号2701房擅自在道路两侧建铁门,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其在2019年4月27日自行拆除。
庭审中,被告另举证如下: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一户型图、附件6装饰、设备标准,拟证明被告房屋的收楼标准是水电入户,水表电表在户外,室内装载有电源总开关一个、对讲系统等,涉案房屋的电源总开关和可视对讲系统都是在赠送的位置;2.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在城管局),证明其房屋装修通过了物业公司的验收;3.照片,证明电源总开关在赠送面积范围内。上述证据均拟证明被告占用的是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
庭询中,本院询问被告在收到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有无进行整改,被告称其去了城管接受调查,调查完后城管说没事。而当时原告的房门也被贴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原告没有去城管接受调查,因此城管就去拆了原告的房门,后原告起诉了城管,之后原告又把房门装回去了。
本院认为,按照房产分户图显示,2701房的房门与2702房门距离为3米;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门与2702房的房门距离为1.1米,即被告的2701房房门存在往外扩建的情况。对此,被告辩称该面积属于开发商赠送的入户面积。但根据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显示,被告入户门前过道的门为防火门;又根据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显示,被告存在将其房屋的入户门前过道的防火门更换为不锈钢防盗门的情况,其已经要求被告整改。同时,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经针对2701房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责令被告自行拆除防盗门。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的2701房房门往外扩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超出房屋产权范围,占用公共部位,侵犯了原告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