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20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梓辉,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梓辉父亲),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庆丰村、**、城丰村北门田(土名)。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御景路**锦绣御景***五街****首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卢梓辉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上诉人卢梓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卢梓辉拆除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北30号锦绣天伦花园2期一街二号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入户门,恢复安装防火消防门,排除妨害并消除危险,停止占用公共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恢复原状,立即停止对***、***的侵权,对***、***进行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卢梓辉存在将入户门前的过道的防火门更换为不锈钢防盗门及将房门往外扩建占用公共部分,侵犯***、***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但确认为必须通过行政机关去执行,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依法起诉卢梓辉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民法通则》第83条、《物权法》第70条和第84条、《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21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依法审理。二、双方的争议非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行政机关对卢梓辉行政违法的处理,并不影响***、***的民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受案审理。卢梓辉擅自在道路两侧建铁门,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管理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卢梓辉建铁门的行为不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更是侵害了***、***的相邻权,严重威胁***、***的人身消防安全,还占用了作为共有人对公共区域享有的权利,其行政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相邻侵权责任,同一行为符合两个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卢梓辉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其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发生法律责任竞合,应当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综观所有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有一审法院认定的必须通过行政机关执行执法前置的规定,并未强制通过使用行政程序或适用行政法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的相邻权得以实现,***、***完全可通过起诉相邻关系纠纷方式救济。且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相邻关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行政处理结果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请求法院支持其排除障碍并消除危险,要求停止占用公共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受案审理。三、卢梓辉把防火消防门改为自己的不锈钢防盗入户门并外开,侵占公共区域的事实有所在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确认,卢梓辉侵犯***、***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卢梓辉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不同意***、***的上诉请求。
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卢梓辉拆除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北30号锦绣天伦花园2期一街二号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入户门,恢复安装防火消防门,排除妨害并消除危险;2、卢梓辉停止占用公共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恢复原状;3、卢梓辉立即停止对***、***的侵权,对***、***进行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绣天伦花园一街****的登记业主为卢梓辉,房屋面积为91.15平方米。位于。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绣天伦花园一街****的登记业主为***菊。据其不动产权证中的房产分户图显示,2701房的房门与2702房门距离为3米。据***、***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门与2702房的房门距离为1.1米。卢梓辉的房门宽1.2米,卢梓辉的房门往外开。
2019年4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在新塘镇锦绣天伦一街2号2701房擅自在道路两侧建铁门,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其在2019年4月27日自行拆除。
一审庭审中,卢梓辉另举证如下: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一户型图、附件6装饰、设备标准,拟证明卢梓辉房屋的收楼标准是水电入户,水表电表在户外,室内装载有电源总开关一个、对讲系统等,涉案房屋的电源总开关和可视对讲系统都是在赠送的位置;2.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在城管局),证明其房屋装修通过了物业公司的验收;3.照片,证明电源总开关在赠送面积范围内。上述证据均拟证明卢梓辉占用的是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
一审庭询中,一审法院询问卢梓辉在收到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有无进行整改,卢梓辉称其去了城管接受调查,调查完后城管说没事。而当时***、***的房门也被贴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没有去城管接受调查,因此城管就去拆了***、***的房门,后***、***起诉了城管,之后***、***又把房门装回去了。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房产分户图显示,2701房的房门与2702房门距离为3米;据***、***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门与2702房的房门距离为1.1米,即卢梓辉的2701房房门存在往外扩建的情况。对此,卢梓辉辩称该面积属于开发商赠送的入户面积。但根据广州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显示,卢梓辉入户门前过道的门为防火门;又根据广州市群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显示,卢梓辉存在将其房屋的入户门前过道的防火门更换为不锈钢防盗门的情况,其已经要求卢梓辉整改。同时,广州市增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经针对2701房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责令卢梓辉自行拆除防盗门。故对卢梓辉的上述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卢梓辉的2701房房门往外扩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超出房屋产权范围,占用公共部位,侵犯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但***、***主张要求卢梓辉赔礼道歉,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此外,对于***、***起诉请求第1、2项即请求卢梓辉拆除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沙大道北30号锦绣天伦花园2期一街二号2701房的不锈钢防盗入户门,恢复安装防火消防门,排除妨害并消除危险,停止占用公共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恢复原状,以及起诉请求第3项中请求卢梓辉立即停止对***、***侵权的部分,一审法院另行作出民事裁定予以处理。***、***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仅针对***、***要求卢梓辉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作出处理,***、***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仅就其中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卢梓辉对***、***进行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其余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判决处理的范围,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予以处理。
一审判决认定卢梓辉的案涉2701房房门往外扩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超出房屋产权范围,占用公共部位,侵犯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的事实,卢梓辉未予提出上诉,故本院亦予认定。但***、***以该事实诉请卢梓辉赔礼道歉,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对此提出上诉,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