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民初2307号
原告:昆明瑞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丽景园东路122号江东丽景园5幢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住昆明市五华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宝华镇。
原告昆明瑞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江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鹤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