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瑞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瑞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573号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文兴路**。
法定代表人:郑晓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娴,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瑞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世博路**低碳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燕萍。
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瑞建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82元,减半收取7,991元,由原告云南多宝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额7,99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