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5818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28号首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2栋9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呈,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