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5818号
原告:***,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28号首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3号广发金融大厦2栋9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00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呈,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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