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1民初2690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系原告配偶。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万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甲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莞万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广东**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意向金2000元;二、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原告赔偿款6000元的责任;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在购房期间,被告东莞万科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推荐其公司合作单位有“888元/平方米”装修优惠套餐,并告知原告装修效果与样板房一致,基于对被告东莞万科公司的信任,原告委托被告东莞万科公司工作人员预交了2000元装修意向金,之后向原告出示了被告广东**公司的收款收据及“888选装礼包”装修改造诚意登记书。被告广东**公司收款后,便再未与原告进行联系,更未通知原告签署《房屋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直到2020年1月,原告办理收楼手续时,从被告东莞万科公司工作人员处得知,被告广东**公司并没有该装修套餐活动,要求原告自行找被告广东**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广东**公司在根本不提供优惠装修服务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东莞万科公司自2018年开始以优惠装修套餐的名义大量收取业主资金的行为属于对原告的欺诈,原告购买生活所需的装修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的消费者。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广东**公司除应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意向金2000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3倍消费金额的赔偿款即人民币6000元。被告东莞万科公司明知被告广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而接受委托,属于共同侵权,与被告广东**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
被告广东**公司辩称,原告与我方并非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我方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我方一直同意退还意向金2000元,但原告一直未来退款,案涉诚意登记书仅是一份要约邀请,原告向被告一支**意金,只是表达愿意由我方进行改造的意愿,也是向我方进行要约邀请,我方未作出任何邀约或向其发出承诺,因双方并未签订诚意登记书上约定的房屋装修改造协议书,双方均未发出邀约,装修改造前提是原告购买涉案房产为前提,原告未就改造房屋面积,付款方式等向我方进行邀约,双方关于房屋装修改造关系并未成立,原告要约邀请后,我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接受原告的装修改造邀约邀请,同意退款,也说明我方不接受原告的要约邀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诚意登记书第四条第四点,原告可以申请退款,我方也同意退款;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结合原告诉状,第二项诉请依据的是侵权责任;原告诉请第二项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建立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并且意向金不等同于服务费用,双方没有正式签署房屋装修改造协议书,我方未收取原告的装修费用,原告将意向金等同于服务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被告东莞万科公司辩称,我方不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方与888每平方装修优惠套餐事宜有关,原告的主张与我方无任何关系,我方不是案涉适格被告,被告东莞万科公司未与原告签订相关的合同或收取相关的费用,被告东莞万科公司不是优惠套餐的提供者,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9月24日,***作为申请人签署《“888选装礼包”装修改造诚意登记书》(以下简称“《诚意登记书》”)。《诚意登记书》的备注记载:本申请书仅作为申请人在正式签署《房屋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的权益凭证,申请人在该单位为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认购书到销售中心本单位办理处签署诚意登记申请书办理优惠申请;诚意登记申请被接受的,申请人可在正式签署《房屋装修改造委托书》时享有相关优惠权益;在正式签署《房屋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时享有单价为“888元/㎡”的装修套餐的选购权利,上述权利须在成功签署《房屋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及相关附件后方可生效,所交诚意金直接转入装修工程款。
同日,***向广东**公司交付房屋装修意向金2000元。
***提交与案外人“徐××”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其通过东莞万科公司介绍装修业务向广东**公司支付装修意向金。
广东**公司主张其一直积极退款给***,并通知***办理退款手续,但***不来办理退款手续。广东**公司提交短信打印件到庭,显示其在2020年8月20日向***发送短信通知其办理退款手续。***主张该短信打印件并无原始数据载体佐证,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888选装礼包”装修改造诚意登记书》、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东莞时富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查询信息,被告广东**公司提交的短信打印件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广东**公司是否构成欺诈。二、东莞万科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一。第一,《诚意登记书》仅为***与广东**公司缔约之前表达意向的文件,双方之间并未成立装饰装修合同。第二,《诚意登记书》中明确记载申请被接受的,方能签订《房屋装修改造委托协议书》,即广东**公司也未向***承诺办理诚意登记后便一定享有“888元/㎡”的装修套餐优惠。综上,***主**东**公司存在欺诈并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分析同上,***主张东莞万科公司存在欺诈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与广东**公司并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且广东**公司亦同意退还装**意金2000元,故本院对***请求返还装**意金的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装修意向金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75元,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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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吴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