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506号
申请人:盐城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美丽片区居委会东进西路21-22号金庭苑2号商铺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金,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神州路41号香城世家5幢101室(B)。
法定代表人:李万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博爱县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发展大道西段(博爱迎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E座。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长垣县华垣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陈自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垣市宏天起重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在河南省长垣市魏庄镇中原圣起对面长城厂大门往南第二家。
申请人盐城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丰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博爱县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垣市宏天起重配件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爱县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垣市宏天起重配件经营部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爱县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长垣市宏天起重配件经营部10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帝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