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1002号
原告***,女,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华垣路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190767。
委托代理人陈军,系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崔爱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