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08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代理人:朱培,孟志广(实习)河南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190767。
法定代表人:陈自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华垣路97号。
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葛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孟岑
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