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4481号
原告***,女,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自建,任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华垣路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190767。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崔爱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