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执37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华垣路9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190767
法定代表人陈自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28民初4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5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本院依法向长垣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国伟
审判员  韩振江
审判员  郭士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