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申5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华垣路**。
法定代表人:陈自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据原审中《沥青站钢结构车间墙板安装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与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承揽关系,***称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申请理由无依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刘铁红
审判员 李 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玮
书记员梁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