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3513号
原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190767(1-6)。
住所: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原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