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879号
原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374××××。
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建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