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8642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中海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
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
原告**、**与被告沈阳中海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任玲玲
审 判 员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谭琳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