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370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同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南城段428号寰宇汇金中心6栋1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15512290。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玲,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洁明,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海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裕田路1号之一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C1HB7E。
法定代表人:刘显勇。
被告:深圳市中海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澜湾花园1C座2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0RWE1C。
法定代表人:刘显勇。
被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29255。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
原告东莞市同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海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海启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同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4.03元,减半收取计3462.02元,保全费2394.68元,共计5856.7元,由原告东莞市同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丽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