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中海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674号
申请人:**等20户。(具体名单详见后附清单)
申请人(诉讼代表人):**,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诉讼代表人):周丽仙,女,1987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龙延村中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沭萱,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中海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P24T4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张舍村张舍新街**。
法定代表人:刘慧明。
被申请人: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2925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1401
法定代表人:张智超。
本院于2021年11月17号审理了申请人**、周丽仙与被申请人无锡中海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0787号。申请人**、周丽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海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丽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丽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中海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