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256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被告:大连中信海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中信海港投资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海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