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中信海港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256号 原告:**,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被告:大连中信海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八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大连中信海港投资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海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