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8576号
原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海海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2013号1幢204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海海煦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佑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