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2974号
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街道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站匠心城***32F。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中海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6楼601室、602室、603室、604室、6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文心五路11号汇通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海海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