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2943号
原告: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盐山镇小刘庄。
法定代表人:刘连发,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路南龙云城上城2幢5楼0507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娇,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7元,由原告盐山彪泰管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叶秀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