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顾卫兴建材经营部与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5359号之一
原告:启东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新河村十组。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信兵,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
法定代表人:黄雪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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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章建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奕
书 记 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