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76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刚,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第三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16428J。
法定代表人:黄雪冰。
第三人:郑学东,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学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