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1986号之二
原告:***,男,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仁民,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16428J。
法定代表人:黄学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昂立,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人民陪审员 刘天玉
人民陪审员 闫明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