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1986号之三
申请人:***,男,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仁民,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16428J。
法定代表人:黄学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昂立,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豫1323民初198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9.8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人民陪审员 刘天玉
人民陪审员 闫明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