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4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春,男,满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汉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1916428J。
法定代表人黄雪冰,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03民初7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15188.8元。因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为。
1、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南阳西峡支行(开户账户17×××30)有存款19824.96元。
上述存款现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账户内有数十到数百元不等银行存款,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扣划。
2、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2011年7月7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2013年3月9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别克牌汽车一辆、2015年3月25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五菱牌汽车一辆、2016年7月1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克罗迪涂乐牌汽车一辆、2018年6月12日注册登记的车牌号为豫R×××**猎豹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案查封,现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
3、经执行系统关联查询,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共有关联案件5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终结执行2件。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郝洪春,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郝洪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1315188.8元等(已执行到位的19824.96元应依法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舵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王 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