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2418号
原告:濮某,男,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濮某与被告陈某、河南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原告濮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濮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