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9513号
原告:河南锦程路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99号4号楼2单元5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河南君召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学文,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叶峰,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许川,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锦程路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水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锦程路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程路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河南锦程路桥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