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4720号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浩,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
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元,由原告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姜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