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11民初221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庆,安徽皖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72312372。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卿,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余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孟凡涛
书 记 员 李春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