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38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郭祯华、杨涛、***:
***与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郭祯华、杨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0)鄂0381民初2006号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费用123080.78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92元、执行费178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涛银行存款134645.78元。此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