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阜阳铭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民辖终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72312372。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阜阳铭***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周棚集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2EMT8N。
法定代表人:程玉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铭***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3民初617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而是双方因《工程项目劳务合同》结算引起的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其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劳务合同》对于工程项目、施工工期、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