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72312372。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总经理。
**、***与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291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书面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翡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