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1561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高拓,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72312372。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统一社会代码:1241092817654616C。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李建猛(实习),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泰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昌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576304605X。
法定代表人:魏广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军勇,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解放路中段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6Q1Y43P。
法定代表人:吴斌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河南安泰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静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