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上区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72312372。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晓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亭亭

附:本判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