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民初3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程军,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金龙,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福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程军与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晋0881民初37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72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程军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72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72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尉继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