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8民初186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10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沅